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四)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加强责任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应认真审查,确保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二)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减少保证人感情因素的干扰,保证人不宜在亲属中挑选,最好选择被保证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所居住的居委会或村镇的领导以及居住地同姓系中有威望的长者。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要加强对保证人的法制宣传工作,讲清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