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庭后提交证据如何质证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1、开庭前,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主动到法庭了解对方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不要等到开庭时,才知道对方的证据,往往在质证时抓不住重点,或不知所云。

  2、当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紧密沟通,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质证观点。

  3、分析对方的证据,有无对我方有利的东西可以利用。

  3、于我方不利的证据,就要准备好反驳证据,及时提交法庭。如果没有反驳证据,看有没有可以否认的可能。

  4、,要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再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时一并提交给法庭。

  5、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当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没有补充证据等。

  1、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

  2、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3、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4、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5、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