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宣判后,小鹏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鹏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无奈,小鹏只好求助于处理此案的法官。于是,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遵照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小鹏返校,但校长仍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由,不接受法院的建议。法院只得通过教委,组织该校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学习,学校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随后作出了同意小鹏返校就读的决定。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全社会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于事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见,该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对小鹏予以开除学籍,有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