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强奸抢劫10岁女孩
据了解,2013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16岁)与男孩杨某(9岁)、袁某辉(9岁)在遂宁市船山区天峰寺旁路边玩耍,见放学途经此地的女孩袁某(10岁),肖某某即伙同上述两个男孩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袁某挟持至路边坡上,肖某某和杨某两人先后与受害人袁某发生了性行为,并抢走其身上的现金7元及价值20元的“BDBAL”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行为,同时还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而后,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