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算谁的
陈先生是一家企业的高管,与金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5套房屋。2010年6月,陈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严小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严小姐要求陈先生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子。2010年年底,陈先生以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妻子提出出售广州市某区的一间房子。后该房子以100万元出售,陈先生将其中的70万转账给严小姐买房,严小姐以自己名义在广州市某区购买一套房屋。
办理完房屋登记手续后,严小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陈先生提出分手。陈先生多次索要购房款,严小姐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理由拒绝。金女士获知后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严小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专家视点
夫妻财产使用情况要了解
对于金女士的诉讼,有专家认为,金女士的遭遇适用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登记在严小姐名下的房屋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也有专家认为,陈先生对严小姐的赠与是无效赠与,严小姐应当将陈先生赠与的70万现金全部返还。
省妇联维权专家特别提醒,夫妻双方要了解对夫妻财产使用情况,个案中的金女士对丈夫赠与“小三”现金一事毫不知情,这是很危险的。维权专家指出,这一类案件失败得特别多,大多数原配都无法追回款项,因为不少人并不是用自己的账号转账,很难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此类案件起诉时要找到相关证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这一笔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