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进行夜班劳动
【评析】本案中某纺织厂劳资科最初的决定违反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建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重点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和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保护规定:《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