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

  【招标投标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

  长政函[2009]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2009年上半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对我市月湖公园、清水路、圭白路(含振华路)、明德中学新校区、湘江风光带部分工程、岳麓大道、二环线西南段、桐梓坡西路、火车站广场改造、人民东路延长线一期、芙蓉北路捞刀河大桥、机场高速路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这些项目的部分参建单位和人员在参与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评标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影响了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效益和形象。

  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详见附件)通报如下。

  一、禁止接受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1年内参加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一切建设活动。

  二、禁止接受陈杰等4人1年内参加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一切建设活动。

  三、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企业依法处理。

  全市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已经或拟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试验检测等相关企业、机构人员,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各投资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上述企业和人员今后参加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对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上述企业一经发现再出现类似问题,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禁止其3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特此通报。

  附件:1、禁止接受1年内参加长沙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企业名单

  2、禁止接受1年内参加长沙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个人名单

  3、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企业名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