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缺乏应有的制约性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由于目标都是一致的,即打击犯罪,在此共同目标的引领下,三机关其实相互配合有余,而制约性不足。
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时,法院通常会出于三家之间的关系考虑,往往不会轻易地一排了之,因为一旦排除这些关键性证据后可能会导致无罪案件的出现,这往往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能接受的,会影响到单位的考核,办案人员的职务晋升等,如果在实体正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排除那些影响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往往会通过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形式使该证据具有可采性。如果在检法两家出现严重分歧的时候,还有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出面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