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完善证据交换中的具体操作程序

  证据交换并不等同于开庭审理,民事证据立法就证据交换中的操作应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在证据交换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互换、核对,并让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做是否认可的必要说明;

  二是在证据交换中法院不参与交换的讨论过程,即审判人员只从程序控制的角度在形式上对当事人的交换行为加以管理,当事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时,审判人员不得就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任何的判断;

  三是证据交换过程中争点的形成不应由法官依职权作出,法官也不得在当事人主张之外提出新的争点;四是在证据交换结束时,法官应对交换后果做简要的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证据交换并无异议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消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法院不再对此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