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的权力、管理体制和机构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其他海关业务。关于海关的权力和管理体制和机构介绍如下:

  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内容

  1)行政审批权、

  2)税费征收权、

  3)行政检查权

  a。检查权人、货、物、工具、场所,

  PS:检查运输工具进出境: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有走私嫌疑:

  ①监管区和海关附近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

  ②地区外的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b。查验权货(径行)

  c。施加封志权,

  d。查阅复制权单、证,

  e。查问权人

  f。查询权钱(需经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g。稽查权资料(稽查≠检查,稽查权有效期3年)

  4)行政强制权

  a。扣留权(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48小时,扣留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b。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c。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不宜长期保留的,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d。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强制扣缴是种补救措施

  (超期未缴纳税款的,需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e。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是种预防措施,冻结财产

  f。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g。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5)行政处罚权(走私文物,不论多少,都按走私罪处理)

  6)其他权力(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击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适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依法受到保护原则)

  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

  垂直领导体制: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海关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

  2)直属海关职责:①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②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领导隶属海关开展作业。

  3)隶属海关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总署缉私局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

  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各直属海关缉私局

  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