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公证遗嘱可撤销原公证遗嘱
【关键词】公证遗嘱遗嘱遗赠单方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原告:朱菊花
被告:朱厚甫
1999年初,被告可以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买房,但因无钱,在和儿子朱金财商量遭拒绝后,请求原告为其支付全部购房款。1999年6月13日,原告出资14600元(人民币,下同)为被告买下位于本市翠柏西巷210号101室房屋一套。同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并在宁波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承诺如其百年前未归还房款,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后被告之子朱金财私下找到原告,表示准备将被告送养老院后售出被告的住房,如果原告要购买,可优惠60000元,原告认为不是被告的意思表示,即予拒绝。2006年3月30日,原告在当日宁波日报上刊登的房屋产权登记征询异议公告中发现,被告在明知房屋产权证书在原告处保存的情况下,向宁波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申请了遗失补证。原告认为,被告违背承诺,未归还房款,即擅自处分由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原告在被告经济困难时,出于亲情,替被告出资购得住房,使被告老有所居,又省去了房租等开销;比照1999年与当前的房价等物价指数,被告因原告代为出资购房的帮助行为得益匪浅,而原告从中并无获利。被告在承诺书中言明,其在世时归还了原告垫付的购房款,则该住房的房产权归被告处理,若逝世前未归还该购房款,则该住房在其本人及成家后的妻子均过世后,归原告所有,由此可见,被告在明知房屋产权证书在原告处抵押保管的情况下,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证,在未归还购房款前,不知会原告,即违背诺言,撤销原遗嘱的行为,有失诚信,也使原告的期望利益落空,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考虑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公民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亲友之间互帮互助的善举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弘扬的优良传统,原告帮助被告的行为值得提倡,其自身的权益应予保护。现原告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未违背法律,其提出补偿的额度对比被告的收益亦属情理之中,法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厚甫应偿还原告朱菊花为其垫付的购房款14600元及相关费用355元;
二、被告朱厚甫应支付原告朱菊花经济补偿金50000元;
三、上述二项合计6495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有效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法理评析】
解决该案的焦点,就在于法律对公证遗嘱的解读。什么是遗嘱,遗嘱有什么特征?什么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如何撤销?
法律明文规定,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它只需要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它不需要被遗嘱人的任何意思行为,该法律关系就已经形成。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遗产才能进行遗嘱行为。
最重要的是它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所以在遗嘱人死亡前就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和本案联系最紧密的就是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借款时左了一份由本案的原告受益做为遗产人可能接受遗产的公证遗嘱,可是后来又对此作出了变更,重新确立了一份由被告儿子继承的遗嘱,当然也是公证遗嘱。所以才导致本案的司法审理。所以又涉及到公证遗嘱,那么什么是公证遗嘱?他和遗嘱有什么区别?其实公证遗嘱也是遗嘱,所以它也具有遗嘱的基本特征,自然可以撤销。先来看一下何为公证遗嘱?如何撤销?
法律解释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可见,它区别于遗嘱的就在于它多了一个程序,就是公证程序。遗嘱总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等四种常见方式,而其中因为有公证这个程序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也就是如果遗嘱立下里如上四种遗嘱,那么就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申请公证,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房产证以及等等的一些证明材料。而要撤销公证遗嘱,以新的遗嘱代替原公证遗嘱,那也只能是公证遗嘱,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还有,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所以,本案中,被告在生前且神志清醒,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撤销原公证遗嘱的,即使其已经做了承诺书,因为遗嘱是当事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变更,只要在程序上满足要求。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遗嘱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做出的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因为具备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所以是只要遗嘱人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不需要尊重遗嘱受益人的意思,但是民法要求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讲求诚实信用。所以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不仅应负起法律上的责任,还应遵守道德的束缚。本案的被告虽然以新遗嘱取代旧遗嘱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没有信守承诺,对在危难之际帮扶自己的姐妹不守信,从道德上实际说不过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