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项?
外资企业进入清算后,整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应整理需清缴的税务帐簿,在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和其他费用外,应自清算财产中首先交纳各项未结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土地和房产所有情况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印花税、增值税、关税等等。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主要有三点:
1、外资企业设立时,如果生产性企业当初所选择的经营期限超过10年,则享受所得税二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如果清算时经营时间未满10年,则无法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已经享受的部分要返还给税务机关以及地方财政部门。
2、进口设备享受免税的外资企业,也要考虑设备免税期是否届满,提前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是否能够继续享受免税条件。
3、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交纳,所以外资企业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人或房产所有权人,则外资企业应当结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外资企业系租赁土地和房屋使用,这二项税款应当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不清楚,即使外资企业认为该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税务机关也会要求进入清算的外资企业先行负担,否则不会给外资企业出具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