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
1、成为条件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以下权利: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