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发票原件?(
再次来澄清一个关于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一个小问题: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费用保险的给付时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并以归档为由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将该发票原件占有。这一做法造成被保险人的不便,发票原件依然可以有其他的用途。那么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的同时是否有权占有发票原件呢?
从该发票原件的作用来看,无非是证明了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数额,因此医疗费用发票只是证据的一种,而从发票原件的权利归属来看,绝不会因为其证明了医疗费用数额后就发生转移的。显然,保险公司是无权占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的。从很多的判例来看,多数法院也支持这种观点。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依然在这么做呢?
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多数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人的赔偿为目的,保险金取得后就不计较一张医疗费用发票的得失了;二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一做法防止被保险人从其他的保险公司或赔偿主体取得多份的赔偿。
第二个原因才是关键,保险公司不希望被保险人用医疗费用发票可以从其他机构获得超过治疗费用的保险金给付。这又回到了我原来两篇博文谈到的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问题。当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是不希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份赔偿的,但是却又无法可依,只能以占有被保险人发票原件的做法来从程序上阻止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机构获得赔款。实际上,这一做法侵犯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发票的占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