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和第三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它只适用于进行行政诉讼时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而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亲权或监护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法》第28条:“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其中的“人民法院指定”还是法定代理而非指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