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外经贸机电字[2001]62号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各有关行业协(商)会:

  为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的公正性,规范评审专家在参加国际招标活动中的行为,现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推荐、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部门对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的审议工作,接受招标项目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专家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随机抽取办法另行制定)。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选取专家时,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需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接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聘用,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负责,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款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人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五)被3家以上推荐单位推荐的。

  第九条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行业协(商)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推荐产生。其中,上述单位推荐的国家级专家在同一专业中不得超过所推荐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的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对其能力、水平、是否尽职等方面进行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三条专家在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商、买方、招标机构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招标评审工作的;

  (五)一年内三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略nb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