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被邻居收养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事例:
露露的爸爸妈妈是大学同学,他们毕业后一起留在了这座城市,建立起自己的小家,还有了可爱的露露。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都生活在农村老家,他们不习惯城市里的生活,所以没有和露露一家住在一起,但每年露露都会和爸爸妈妈去看望他们。
露露家邻居住着林爷爷和林奶奶老两口儿,他们的孩子都在国外生活。平时,露露的爸爸妈妈一有事情,就把露露放在林奶奶家。林爷爷、林奶奶特别喜欢露露,把她当成自己的亲孙女看待。露露也和他们很亲,“爷爷”“奶奶”地喊着,还常常在林奶奶家里吃饭和睡觉。
然而,露露的爸爸因为一起车祸不幸去世了。在那段伤心的日子里,妈妈忙着为爸爸料理后事,露露都是被林爷爷、林奶奶照顾着,一点儿没有受到委屈。
在妈妈眼里,本来幸福的家变得残缺了,她有了到其他城市去工作的想法。但露露怎么办呢?送回农村,妈妈不甘心,露露也不愿意去。林奶奶知道了妈妈的顾虑,说:“问问你们家里的老人,如果放心,就把露露先放在我们这里,等你工作稳定了,随时把她接走。”
乡下的四位老人都同意暂时由林奶奶一家照顾露露。为了稳妥起见,妈妈还和林奶奶办理了收养手续。安顿好露露,妈妈去其他城市工作了。而几个月后,露露的一个仅见过两面的姑姑找上门来,要带走露露,并且说:“露露有亲姑姑呢,被别人收养无效。”
那么,露露被林奶奶收养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法律问题。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这个事例中,露露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将露露送给有抚养教育能力的林爷爷、林奶奶收养,该收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况且具有优先抚养权的爷爷奶奶又均同意此送养,故其收养关系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