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13年之女因无办理收养公证而被夺回抚养权

  导读:因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而把自己的亲生女儿送养给自己的亲妹妹,后又因为家庭人员关系不融洽想夺回女儿抚养权而与本是同根生的妹妹反目,在这件涉及到收养法的案例中谁会是最终的受益者?

  13年前,王燕(化名)的姐姐产下一个女婴,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王燕姐姐一家打算将这个女婴送养他人。王燕看到外甥女活泼可爱,再三思量过后,决定自己抚养这个孩子,并和姐姐约定:孩子由王燕抚养,视为王燕的亲生骨肉,亲属间不得将这一秘密告诉孩子本人或其他人。王燕对这个女孩十分疼爱,“母女”两人一直也相处得很好。可不曾想,13年后的今天,姐姐竟争起孩子的抚养权来了。

  原来,王燕的姐姐现有三个孩子,然而两个女儿不和她贴心且出走在外,小儿子年龄尚小。于是,姐姐就打起这个送养孩子的“主意”来,姐姐将自己是亲生母亲的事实偷偷告诉了孩子,并对孩子在物质和精神上倍加疼爱。不久,姐姐将孩子直接领回家中抚养。王燕难以接受,心如刀割,到姐姐家中理论。没想到在推搡中,姐姐竟出手将王燕打伤。王燕伤心透顶,来到当地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收养法》对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那么对于本案,王燕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就于法无据。本案中,王燕是“无因管理”,其姐姐是直接受益人,王燕有权向其姐姐争取已经花费在孩子身上的医疗费、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在听取了干警的讲解后,王燕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希望以此来还自己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