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用吗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用吗?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电子证据有利于从理论上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同时还有利于在实践中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接下来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优点
1、有利于从理论上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特征展开研究,避免各种证据形式发生内涵上的交叉;
2、有利于在实践中就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等问题制定具体可行的规则;
3、可以从其来源和输入、存储、处理、输出的目的来把握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内涵: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生成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两类:
1、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
如:在网络盗窃或诈骗案件中,具体的IP地址及该IP地址上发生的交易记录、ADSL帐号等信息;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网上开设赌场和网上开设六合彩等案件中,从违法行为人处查获的服务器、网站论坛中存在的淫秽图片、视频、淫秽电子书籍、赌博记录、赌博网站信息及相关的有效链接等。
2、封闭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指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EDI)等。
如:证券交割清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摘要、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电话费单等;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处查到的有关淫秽内容的图像、视频等。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注意事项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审查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审查
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审查判断某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应从三方面着手:即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某方面问题;该问题是否为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对争议问题的解决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
如果以上三个答案皆为肯定,则该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有相关性,只要其中一项为否定,则不具有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则是从证据形式、收集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方面对证据成为定案依据的限制。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关键在于审查侦查人员的收集、提取行为是否严格依照我国法律程序进行。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不但主要是储存在磁盘、磁带、卡带或纸带等可移动载体及硬盘设备或集成电路里,而且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加之,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技术和意外情况都会影响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由此可见,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审查工作将是司法实践认证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实践中,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要关注两种可能被伪造、篡改的情况:一是数据信息在作为刑事证据被固定前可能被修改;二是在收集、固定和运用过程中,可能被修改而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另外,在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能通过网络和计算机的储存信息反映和证明案情,且较为客观真实。互联网的特性使行为人一旦将自己的计算机接入网络,在计算机内部所有的信息都被数字化,且这种数字化的信息被储存在计算机内。还有,每台计算机在网络上都有唯一的物理地址(IP地址),每次行为人在网络中的活动都可以对应到其所使用的计算机,从而可以确定在一定时间、空间内使用该计算机的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应归入哪种证据类型
根据证据法学理论可知,一种事实能否有证据效力,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于刑事法律的严肃性,证据的种类必须是法定的、确定的而不是理论上的、不确定的。
因此,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归类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灵活准确适用,即《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高”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