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无效的情形包括: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但仍然有些约定是无用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作出约定的,约定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有婚内协议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规定为“婚姻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