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自谋出路,自主创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xx市xx区大众百货商店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xx路97号

  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百货、工艺美术品。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一)合伙人姓名:张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川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李ⅩⅩ;

  合伙人住所:东湖西路1号;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人民币1.5万元。

  (三)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前缴付出资。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张ⅩⅩ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1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3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张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李ⅩⅩ身份证号码:44010ⅩⅩⅩⅩⅩⅩⅩ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ⅩⅩ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一)分局受理大厅:

  1、直接受理核准委托授权范围内企业:即除特种行业、敏感行业、易燃易爆行业及其它部分行业外的企业;

  2、受理不委托授权范围内企业和经营场地调查。

  (二)市局受理大厅:审查核准不委托授权分局范围内企业。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注册费300元,变更登记注册收费10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设立登记申办资格:

  (一)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变更登记申办资格:

  合伙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经营范围及延期等主要的登记事项。

  注销登记申办资格: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出资权属证明;

  (1)以货币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2)以实物出资的,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权证明,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

  (4)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以劳务出资的,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5、合伙协议书;

  6、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1)属自建的,要提交房产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2)属企业租赁的,除提交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出租方的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8、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根据变更的事项,还应另行提交相应的文件:

  (1)变更名称,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合伙人(入伙、退伙):提交新的合伙协议、退伙证明、结算报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填写新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

  (3)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人的填写新的《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

  (4)变更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提交出资权属证明。

  (5)变更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或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属自建的,要提交自有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②属租赁的,还须提交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使用权证明(除房地产证外,可以是国土、房管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③变更住所涉及前置审批变更的,另行审批。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延期: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有效许可证明)

  (8)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的,提交报纸的遗失公告。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合伙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银行销户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一)本申请书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三)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4“联络员信息”及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四)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五)合伙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支机构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六)合伙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负责人签署。

  (七)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编号”、“公告报纸名称”。

  (八)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注销登记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九)“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