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