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工作规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保证我市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及办理工作的规范运作,制定本规范。
目录
第一章民事法律援助基本原则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与指派
第三章案件的办理
第四章案件的结案和归档
第五章其他
第一章民事法律援助基本原则
第一条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第二条法律援助应遵守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与指派
第四条公民因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首先要带齐自己的身份证件、证明自己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案件有关材料,到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
第五条当值律师对来访群众免费进行法律咨询。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面告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指导或帮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将其申请材料收齐当天交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受理经办人。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将案件材料交主任审批。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当天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受理的案件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天内指派援助律师;不予受理的,应在三天内及时通知申请人,退回案件全部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可以在五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要求重新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于五日内决定。
第九条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并向援助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案件的办理
第十条援助律师应自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电话后,两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接受指派案件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参与调解,代理出庭,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办案质量,不得因案件属援助事项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和办案效率。如因援助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援助律师在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援助律师在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或应当中止法律援助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允许,不得自行终止法律援助事务。
第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尊重其代理律师并配合代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其代理律师提出无理要求。如因受援人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代理律师可以报市法律援助机构中止该项法律援助事务。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撤销或中止援助事项,应书面通知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填写《结案登记表》后,连同案件材料交回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对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监督结果存入案件。
第四章案件的结案和归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受援人应填写《法律援助案件询问意见表》,30日内交回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八条承办援助案件的援助律师应在案件办结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填写《结案登记表》,并将以下材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1、结案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审批表(原件)
3、指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6、阅卷材料(复印件)
7、调查笔录(原件)
8、证据材料(复印件)
9、庭审笔录(原件)
10、代理词(原件)
11、劳动仲裁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交回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案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结案手续,补齐案卷材料后再办理结案手续;对于案件材料齐全的,办理结案登记手续,并于30日内将案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以上所有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均自动向后顺延。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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