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

  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因特网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因特网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注:张东操:《〈新酒待有新瓶装〉——由网络侵权案引出的法律思路》,《中国青年报》,1999年5月17日。)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注:张东操,崔丽:《六作家状告网站胜诉》,《中国青年报》,1999年9月19日。)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因特网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因特网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