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座票价购无座火车票起诉铁路获立案
雷闯称,同一趟车,广深铁路公司提供的硬卧和硬座票因休息平台不同而有113元差价,但无座票和硬座票价却同为85.5元,“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昨日下午,雷闯和晓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前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将其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并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同时由铁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雷闯称,昨日下午他和朋友顺利递交了起诉状,在分别缴纳25元的诉讼费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当场立案,并向两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传票》,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
盈科律师观点:
雷闯及其朋友晓盐认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座票钱而没有安排没座位”不合理,因而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并成功立案。
对于法院顺利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雷闯和晓盐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直接受害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管起诉的被告是否适当,已经达到被告明确;有相关的诉讼事实和相关的法律理由;并且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因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诉权是每一个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存在事实认知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在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应依法立案,这是保护诉权的体现。当然,法院虽然依法立案,但是并不表明法院就一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在查明案情的情况下,依法做出独立裁判。
对于收座票钱没座是否合理
本案中,当事人认为:同一趟车,广深铁路公司提供的硬卧和硬座票因休息平台不同而有113元差价,但无座票和硬座票价却同为85.5元,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因而请求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将其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并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
此理由是否成立?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主张?
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就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座票钱没有安排座位,当事人起诉主要是采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笔者认为原告适用的法律不够准确。
本案争议焦点是铁路票价,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铁路运输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价格法》作为一般法,规定相对笼统,对于铁路票价的规定还有特别法——《铁路法》。《铁路法》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从上面两部法律来看,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收取乘客运费并不违法。但是,合理性欠妥。铁路运输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乘客购买的是客运服务,硬卧、硬座、无座对于乘客的体验一定是不同的,因而票价应当是有差别的。特别是铁路运输不同与城市公交,可以在上车前就确定乘客有无座位,进而进行区分销售。
但是直接认定半价也欠稳妥。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铁路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等方面综合确定铁路客运票价:在铁路建设、机车折旧、人员费用等固定的情况下,客运成本主要变现在每位乘客的客运里程和其占用的使用面积。因而笔者在此建议,可以综合计算硬卧、硬座、无座等各种客运方式下旅客实际占用使用面积,合理调整不同客运方式的票价。最终使铁路客运的定价更加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