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该裁定属生效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当事人收到裁定后,还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其价款兑现债权,从而实现担保物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也是生效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
(一)普通诉讼程序
(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三)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效率依次加快。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从实际情况来看,首先,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确实是最为快捷的方式,之所以快捷,是因为公证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事先认可,司法实践中发生实质性争议的可能性最小,即使担保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最小。
其次,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比,实际执行效率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来源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能被终结,转而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终结的原因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是的。针对不同主体提供的担保,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与否也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