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围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一)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十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接收公安、检察院、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二)组织、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监督案件办理质量。
(四)组织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司法方面帮助的部门、机关。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的事项是有范围的。200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