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关于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动产物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动产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五、占有约定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