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通俗的讲就是为公民在法律方面提供无偿的帮助。一般包括四层含义:
(一)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受到侵害;
(二)自己没有能力保护受侵害的合法权益;
(三)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但是又没有经济能力(钱)聘请律师也交不起诉讼费用;
(四)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组织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不收取申请人的费用提供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在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立的,国务院在2003年9月1日公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各项制度给予完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