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援助机构在哪里

  法律援助申请机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一般对象即经济困难,有充分理由证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

  (二)特殊对象即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残疾人或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四)刑事案件中的外国籍或无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