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援助矿难案例(二)

  2005年5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留守值班的郧西县涧池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吴赋斌在接到来自山西省的矿难法律援助求救电话后。果断要求矿难家属立即在当地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而他本人在立即雇车带领本籍的遇难矿工家属火速赶往太原的同时向郧西县政府汇报,由正在值班的同志接通太原市市长热线报警。太原市政府接电后,立即启动矿难抢险预案,于次日下午将6名矿工遗体抬出井口。

  吴赋斌一行驱车于次日到达太原,直抵矿难现场。当他靠近抢险警戒线后,及时用摄像机录下了事故矿井方位及常年开采的痕迹。并对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期间,事故矿井购进的药材、坑木、开采机械的单据,井下工作日志,每日用工工单,煤炭调运单,矿工工资表进行归档整理、复制。并调查了事故的幸存者、在晋的矿难家属和矿井附近居民,收集了29份证人证言,获取了事故矿井为常年开采矿井的第一手资料。

  5月9日,矿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召集矿难家属,通报事故原因,要求矿难家属耐心等待,待矿主抓获归案后,再协助追讨适当的补偿。在场的矿工家属一致推举吴赋斌为团体追偿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他们参与索赔谈判。吴赋斌当即接受了委托,并表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他从网上下载了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30日出台的《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等相关地方法规,建议工作组尽快举行矿难事故团体追偿听证会。

  5月10日上午,吴赋斌率领3名矿工家属代表进行谈判。声明了此次矿难事故是由于地方政府疏于监管而酿成,事后又放任矿主逃逸,导致理赔搁浅的观点,同时提出了“每名死难矿工的赔付不得低于20万元”的赔偿请求。

  在经历了极其艰难的谈判后,达成了由晋源区政府垫付赔偿款的合意。5月12日上午,许登华(涧池乡人,矿井承包人,死亡)的家属与晋源区政府签订了《承包收益支付协议》和《死亡赔偿协议》,尔后,其余6份死亡赔偿协议也顺利签订。赔偿协议标的金额总共达152.6971万元。

  该案例是十堰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后直接办理的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援助案件。工作站在接到当事人的应急求助后,简化工作程序,及时受理、参与事故处理,为该案的成功解决赢得了宝贵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