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抵扣
由刑法调整的刑事处罚与由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处罚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一是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处罚针对犯罪行为,只能由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罚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适用。二是被处罚对象的违法性质不同。刑事处罚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犯罪行为要小。三是制裁的措施不同。刑事处罚有管制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剥夺生命,具有较强的惩罚性,是制裁犯罪的手段;而行政处罚则以拘留、罚款,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更有对其产生心理压力和否定性评价的警告措施,其制裁强度相对较轻。但是,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也不乏联系:一是所针对的行为,无论是犯罪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两者都以“处罚”为特征,对行为人都有强制与惩罚的性质;三是两者都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为目的,同属于公法范畴。既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有包容和重合的成份,二者在适用中应予折抵(抵扣)是具有法理基础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抵扣的原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形式属于同种性质则予以抵扣,否则不得抵扣。其抵扣的方式: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相应刑期,罚款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中的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作案工具与刑事处罚中的相同没收处罚折抵。行政处罚中的其余处罚措施如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因与刑事处罚方式不同,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