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终止法律援助:

  1、以欺诈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2、获得足以支付律师费用的资产的;

  3、有新证据证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不再成立的。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及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请求可不经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2、必须立即采取财产或诉讼保全措施的;

  3、不及时提供援助会造成社会混乱或在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