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

  行政复议前置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4、《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需要先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如下:

  1、复议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如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有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

  2、有利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处理解决这类案件需要专门的知识,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这些行政争议得以及时解决;

  4、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经过复议仍解决不了的行政争议案件。

  行政复议前置的意思是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