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三)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四)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内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道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回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