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设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