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合同解除权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

  1、以通知解除合同。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