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签发的票据有效吗?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还要审查票据签发时存在交易的有关证据(主要是增值税发票,合同等,只进行形式审查)。
近年来银行系统内部也要求对票据交易的相关款项的流向进行监管以保证银行利益,这些都强调了票据签发的原因关系的真实。由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影响,票据主要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一经签发,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不存在,票据依然合法有效。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因为票据原因关系不真实而否认票据行为效力的裁判。近年来,由于融资性票据的大量流通,部分法院的司法态度开始发生转变。如果票据的签发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票据行为人明知存在此种情况仍进行票据流转的,一些法院开始以“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由”而否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