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力法知识产权论文

  近年来,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已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日益渐增。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窃电的原因和避免的措施。

  一、诱发窃电成风的原因分析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来看,窃电行为与很多因素有关,包括用户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电价及用户承受能力、电能计量设备的防盗可靠性、用电营销管理水平、营销人员素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方式等。现仅对农村地区窃电成风的原因总结如下:1、法制观念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颁布已5年,然而有不少人至今还不知道。电力是商品,偷电是盗窃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受法律制裁,依法用电观念,在许多人头脑中成了一片荒漠地带。2、经济利益驱动。据了解,迎峰度夏时期是每年的用电高峰期,也是“电老鼠”偷食的多发季节。由于窃电有利可图,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从研究窃电主体的构成可以看出,业主和企业电工窃电案件较多,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心、租赁市场、房地产商、私营企业加工厂等都是窃电的“大头”,违法居民也是很庞大的一个群体。这些用户为牟取更大的利润置国家利益和法律于不顾,把窃电作为开源节流、降本增收、发家致富的途径。3、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些地区的个人和单位,窃电的不法行为被电力管理部门查获后,不但不接受处罚,相反地进行威胁、谩骂以至行凶报复,而当地一些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往往从小集团利益出发,迁就、偏袒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4、打击不力,处理从轻。有关部门在查处非法偷电、窃电过程中,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检查难,执法难屡见不鲜。有的受客观环境影响,网开一面,采取“重偷轻罚,轻偷不罚”的态度。打击不力、处罚从轻是导致窃电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5、反窃电技术手段落后。目前,反窃电遭遇稽查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的处境。可不法分子窃电手段正向着高技术性和高隐蔽性方向发展,相比之下反窃电手段还相对滞后,反窃电技术装备水平低,且目前的特定供电方式和供电设施、计量装置等保护措施很难到位,为窃电者有了可乘之机。

  二、新形势下窃电行为呈现的特点分析

  1、窃电面广量大,人群多样。窃电的现象不仅有农村里的农民、工人、电工、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村办工业等,甚至还有城市的各种小型加工厂等,而且渐渐由私人窃电向集体企业窃电方向发展,窃电范围不断扩大。2、窃电手段隐蔽,方法多种多样窃电者的行为均因暂时的个人利益不顾国家法规,挖空心思采取各种途径窃电。有的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窃电;有的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窃电;有的伪造、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窃电;甚至有的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进行窃电等。导致国家电力资源流失严重,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3、窃电时间长,数额越来越大。不少窃电者从小偷小摸开始,感觉无人发现,自认为“风平浪静”,所以胆子也越来越大,连续窃电作案,不仅时间长,数额越来越大。正因为窃电的时间越来越长,数量越来越大,有人甚至因此走入监狱,付出惨痛代价。4、无视国法,顶风作案突出。1990年1月31日,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颁布以后,仍有不少人,利欲熏心,无视国法,继续窃电,顶风作案。窃电者多是出自图侥幸心理,自认为窃电几次无人察觉,结果都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

  三、窃电造成的危害分析

  窃电问题普遍,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用电,而且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窃电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利,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可见窃电不仅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电力安全和稳定供应等一系列工作。主要表现在:1、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据统计08、09两年武汉市被窃电量达3.8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2.2亿余元。窃电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2、窃电行为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武汉电网作为东西互连的通道、南北交界的枢纽、全省联网的中心,其安全地位十分重要。窃电行为危害巨大,轻则使低压电气设施受损,造成局部供电中断;重则导致技术性电网事故,如果发生连锁反应,还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的严重后果。另外,窃电者利欲熏心,不择手段,极易在窃电时造成触电伤亡事故,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据统计,近年因窃电引发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占到触电事故的28%,在农村则高达38.6%以上。08年和09年上半年因窃电造成的大面积停电268起,窃电所引发的火灾事故也频繁发生。3、窃电分子践踏社会道德和诚信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他们不择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一方面窃电者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造成同业的不公平竞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利益;另一方面在电力供应高峰时节,守法用户避峰用电,有的还要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无忌惮地窃取能源,践踏了公平、公正和道义。4、窃电行为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近年来,窃电行为从一般方法窃电发展到高科技窃电,从一家一户的照明窃电发展到厂矿企业机关窃电,从用户的普通窃电发展到传播窃电技术和装置的职业窃电,甚至发展到带有黑恶性质的团伙窃电。窃电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在反窃电工作中,反窃电检查人员被谩骂、

  围攻、恐吓、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四、窃电违法行为的法律认定

  1、法律规定构成窃电的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2、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由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人供用电法律关系的存在,故适用《电力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窃电者应承担停止窃电、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由于窃电者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即使不存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3)刑事责任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一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在查处窃电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2)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应对窃电行为的措施

  开展反窃电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实,反防窃电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三个阶段,它需要全社会行动,相关部门的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配合方能凑效。并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范严密,查处严厉治理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治窃电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因窃电造成的损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立法:建立健全反窃电法制体系;

  2、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科技含量;3、建立健全窃电群众举报制度;4、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5、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六、现阶段应对窃电问题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目前,反窃电的困难主要表现在:1、查证难。我国各项相关法规中对窃电行为的确认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正常工作中具体办事人员很难把握,同时对于随机性窃电,证据收集困难。查窃电就要查计量装置和用电设施,很多时候就要进入用户内部(如专变用户的计量表都是装在工厂或公司内,也有少数居民用户计量表装在房内,检查时都必须用户开门,因此取证很难)。若按正常程序进入,用户有时间毁灭证据;若强制进入,又不符合法律程序。2、取证难。发现用户窃电必须对窃电现场和窃电时间进行取证。窃电现场取证需要摄影录像,而基层供电所一般只有普通照相机,给取证工作带来不便。窃电时间的取证几乎没有办法,窃电用户只承认当天的窃电行为,并说窃电是老弱病残者所为,使我们难以提取有效证据。有的甚至以死威胁检查人员。3、定量难。对于窃电用户的定量只能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不能确定窃电时间的,电力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电日数也只能计算180天,计算时只能按现场查获的窃电设备容量乘以窃电时间。所以对于长期窃电的用户连基本电费也不能收回,更不用说处罚。而且《供电营业规则》不具备定刑的法律效力,这样给窃电用户逃脱法律制裁造成有利的空间,造成窃电恶性循环。4、执行难。供电稽查人员的尺度把握和强制力度远远不能震慑窃电分子,处罚时只能是两看:一看居民家庭状况,二看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也给了窃电分子讨价还价的空间,以致于将窃电分子抓了人脏俱获,却眼睁睁地看着他猖狂而去,不能将其绳之以法。针对上述困难,我对反窃电工作有两点建议:第一,宣传工作要做得到位。虽然有关反窃电的标语、宣传牌在大街上、小区里随处可见,这说明电力部门在宣传方面确实下了不少功夫,但事实上很多居民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接受需要一个直接灌输过程,也就是说需要有人来为他们做一番讲解,这样,政策、法规便容易在居民的头脑中“生根发芽”。第二,反窃电不能只靠专项检查,应形成常态运行机制。对于窃电问题,长期以来,一些供电企业采取了定期的“专项检查”,联合公安等部门,以打“大战役”的精神来整治窃电行为,往往事后很容易出现“回潮的势头。反窃电斗争是一项长期性任务,供电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形成常态运行机制,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作为个人,我们也要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己及周边人得行为,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为建立一个合法合理的用电秩序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