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理解票据无因性?

  1、票据无因性是什么意思?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2、票据无因性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所以,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3、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票据无因性原则虽已为国际惯例,但需要注意的是,毕竟票据行为是由原因关系引发的,故二者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笔者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是相对的,在特殊情况下,需保留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权,此时票据法律关系与原因关系并不脱离。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来对抗票据债权人。其二,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果未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其三,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这也称为“善意抗辩的例外”。其四,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应该是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通说认为,这种票据的授受对原因关系的影响,事实上也体现出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之处,也即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一个例外。其五,当由于票据的时效完成而导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对因时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