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近700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为牟取非法利益,一男子伙同他人利用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956万余元。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11人及7家公司均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其中该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男子王某,今年52岁,沙洋人,在城区开了一家新能源公司,主要经营加工销售燃料油、船舶油等。2011年3月,刘某(今年53岁,广东人)找到王某,表示可以为他介绍生意,不需要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需要开票和结算就可赚钱。起初,王某并没有答应。过了几个月,刘某带着广东一公司老板黄某(今年60岁,广东人)与王某认识。三人谋划通过王某的公司为他人虚开聚乙烯、苯乙烯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渔利。由黄某负责联系受票单位,刘某负责开票信息和发票传递,王某负责根据开票信息安排其公司为受票单位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王某公司通过黄某、刘某、温某(今年46岁,广东人)、袁某(今年57岁,广东人)等10人介绍,向48家单位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经黄某、刘某联系,接受黄某公司等19家为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王某公司按照该公司接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货物量,每吨收取100元-140元开票费,非法获利约740万元;黄某等10人分别获利11万元至400万元;黄某公司等6家公司通过抵扣税款非法获利100万元至800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公司和王某、黄某、刘某等3人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956万余元,温某等人与黄某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分别虚开发票税额100万元至4029万余元;王某公司、黄某公司等7家公司系单位犯罪,王某、黄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均应承担刑责。在犯罪中,王某、黄某、刘某发起策划犯罪过程,实施犯罪行为,分工负责,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上,法院判处王某等11人及王某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刑罚及罚金;王某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至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