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善意取得的案例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
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
问:
(1)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是否应当支付?
(2)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是否应该支付?
(3)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是否应该拒绝支付?这个是应该支付的。
乙不知道这个支票是甲拾得的。乙在这里属于一个善意第三人,无因管理里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受保护的。
但是我不知道支票的概念里面,遗失的支票本票是属于银行所有么?
如果所有权是归属于银行的,乙得到这个支票又是无代价的,那么银行可以拒绝支付的。
一旦乙取得这个支票付出了代价,并且是不知道这个支票是遗失物,那么乙所有的支付请求都必须被满足。
2个条件。一个是有偿,一个是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