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证明怎么写
法定继承人证明
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
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说明:
①父亲、母亲指死者的父母亲;
②子女一栏必须如实写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③本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社区居委会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见并盖章。
④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出证不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一)继承顺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