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某公司接10万元罚单

  收到的承兑汇票因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调查汇票来源遭拒。11月12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前往石嘴山市惠农区,向石嘴山市XX有限公司送达了1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媒体随同见证。

  当天上午,在位于石大公路边上的石嘴山市XX公司,法官没有见到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财务室人员表示并不知道负责人的去向。法官要求该公司财务人员签收遭拒后,将罚款决定书予以留置送达。

  据法官介绍,此前,兴庆区法院在审理苏某与银川YY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YY公司称于2013年9月26日向苏某支付过一张10万元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向苏某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原告苏某表示确实收到了该承兑汇票,但是因个人不能承兑,便于第二天将该汇票返还给了YY公司。因为原告将10万元承兑汇票返还给YY公司的理由可能成立,为查清事实,兴庆区法院开始对该汇票的来源去向展开调查。

  今年4月28日,兴庆区法院委托山东省莱州市法院对承兑汇票进行调查,莱州市法院反馈因兴庆区法院提供的涉案承兑汇票票面信息不全,无法查询。兴庆区法院办案人员将该查询结果告知原告苏某和被告YY公司后,YY公司再次向兴庆区法院提交了一份票面信息完整的承兑汇票复印件。兴庆区法院再次委托莱州市法院协助调查,莱州市法院调查后反馈该涉案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第二手被背书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YY公司的被背书人为黄骅市闻远化工公司。兴庆区法院遂向苏某和YY公司调查该涉案汇票是谁背书给黄骅市闻远化工公司,原、被告均称不是自己所为。但是被告YY公司提供新的线索称,苏某将承兑汇票返还10多天后,案外人杨某又将该承兑汇票支付给YY公司。兴庆区法院又向杨某调查,杨某称涉案汇票确实是自己于2013年10月20日支付给YY公司的,但该汇票是宁夏某冶金集团公司给他的。兴庆区法院又向宁夏某冶金集团公司调查,该公司称涉案汇票是公司支付给杨某的,并称该汇票是石嘴山市XX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支付给公司的。兴庆区法院便向石嘴山市XX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称汇票确实是本公司支付给宁夏某冶金集团公司,但汇票从何而来并不知晓,办案法官告知该公司人员对法院调查有协助的义务,请该公司予以协助。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要查账,办案人员给了石嘴山市XX公司一周时间查询。

  一个星期后,兴庆区法院办案人员向该公司询问查询结果时,该公司出纳表示不知道该涉案汇票从何而来,也无法进行查询,拒绝协助法院调查,致使苏某与银川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鉴于石嘴山市XX有限公司不配合法院调查的情形,兴庆区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向该公司作出了10万元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