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习惯是配偶继承零顺序愿望的现实反映
较之其他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更具乡土性,具有固有法的特点。它与道德伦理因素密切相关,其规则根植于本国民众多年繁衍生息的现实生活之中。因此,设置继承规则时,应当对民众的继承习惯进行调查分析,了解民众的意愿和现实需要。这不仅是立法者设置本土性较强的继承法律规则、制度时所应持有的态度,也是所有立法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根据我国学者对北京、重庆、山东、武汉四地民众继承习惯的调查,被调查民众仍然十分重视血缘关系的远近,希望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资格和继承顺序的最主要因素。据各类选项统计,被选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比例最高者为配偶,支持者占被调查民众的六至八成,有四至五成的人认为子女应当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六至七成的人认为父母不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选择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部分被调查者赞同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被选择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主要是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除兄弟姐妹明显位居该顺序第一、第二位外,被调查者对其余亲属的排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在武汉,选择侄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比例甚至高达10.5%,高出选择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比例(后者为9.5%和8.3%),这说明将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已得到部分民众认可。除北京外,山东、重庆、武汉的被调查者都将侄子女、外甥子女排序在第四顺序继承人的前列。
上述民众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总体排序为:夫妻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配偶的继承地位继续被充分肯定(都认为配偶在继承序列中应居于最为优先的位置),子女的利益再次被强调(列入第一顺序)。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受到民意的挑战,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未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可见,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被调查地区民众的认识、继承观念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配偶的继承顺序与地位始终被放在首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依序在后。民众希望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紧随其后的几个顺序的血缘亲属的继承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其利益也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