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确定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主要因素

  世界各国对配偶法定继承多采用零顺序即非固定顺序,以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部分血亲的利益。即使以前没有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也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为能如实反映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而在其继承法的调整修订中采纳了配偶继承的零顺序规则。因此,改革我国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势在必行。在我国,决定配偶法定继承是否采用零顺序的因素,除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这两类决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的传统基础外,还包括扶养关系、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实中民众的继承习惯等因素。

  (一)婚姻关系与扶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

  婚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只有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才会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生活上的相互扶养、扶助关系等。法律尽管允许配偶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并不能消除配偶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互相抚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合法的配偶关系,以保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配偶二人从结婚开始,共同经营家庭、养育子女,同甘共苦,通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共同感情、财产等多种因素的社会共同体。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允许另一方以最优先、最有利的顺序继承其遗产,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配偶间的扶养关系是决定配偶继承零顺序的重要因素。从扶养关系的发生根据来看,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与其他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而可能参与继承或酌分遗产的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展开,当事人是否愿意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或与之共同生活,完全出于自愿,其并不负有任何强制性义务。法律赋予扶养人继承权或酌分遗产请求权,是基于推定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扶养行为、共同生活行为会继续存在下去。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更多地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使然,具有强制性。只要形成婚姻关系,配偶间生活上的相互扶养与照顾就不再是当事人有权随意选择的事情,法律将会以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相互抚养及扶助权等配偶权的方式,来保障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关系顺利开展,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根本不能与配偶间的扶养关系相提并论。因此,配偶间的扶养行为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鼓励、推崇,让配偶居于优位的法定继承顺序始为正确。

  (二)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保护是配偶继承零顺序的内在要求

  配偶基于婚姻而产生亲属关系,世界各国又多有近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仅就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而言,不会涉及亲系与亲等的问题。像德国那样对有血统关系配偶的继承权进行直接规定的国家实为少数。但配偶作为血缘关系产生的源头,当要决定其与己之所出的长辈血亲或从己之所出的晚辈血亲之间的法定继承顺序究竟应该如何排列时,就不得不涉及亲系、亲等的继承顺序问题。各国采用亲等继承、亲系继承也正是利用血亲之间关系的远近与利益的轻重,来决定继承顺序。而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也正是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

  世界上有三种血缘亲属法定继承顺序的排列办法:亲系继承制;亲等继承制;兼采前二者或前二者相结合的继承制。如果对继承人范围持一个开放性的态度,通常应采用亲系继承制;如果对继承人范围持一个保守且意图尽量限制其的态度,通常应采用亲等继承制。无论是采用亲系继承制还是亲等继承制,都须以被继承人为起点,按血缘关系由近及远地排列继承顺序。依亲系继承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产生子女及直系血亲卑亲属前提的配偶,就更应该是继承顺序中重点考虑的对象。依亲等继承制,子女、父母均为一亲等而居继承前列,则配偶作为承前继后的枢纽更应得到重视。可见,无论依亲系继承制还是依亲等继承制,位居继承顺序计算起点的被继承人的配偶,都是从上承继血缘、往下延续血缘的中心与枢纽。既然世界各国的血亲继承顺序都是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由近及远地划分,那么即使配偶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仅就他(她)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承继血缘、继往开来地延续血缘这一身份与地位而言,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也应该优位于其他一切血缘亲属。如果担心将配偶独立设置于第一顺序会彻底导致其他血缘亲属失去继承遗产的机会,那么最佳的方案就是首先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独立出来,不纳入任何顺序,然后将被继承人血亲的继承顺序由近及远地排列,由配偶依序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最应该获得一定遗产的前几个继承顺序的血亲,一并继承遗产。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地位及其承继血缘的重要作用,其应继份应随其参与的血缘亲属顺序的由近及远而逐渐增大。这便是配偶继承的零顺序,也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优于固定顺序的主要原因。

  (三)家庭结构变化与扶养关系继承人的影响对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有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对配偶继承选择零顺序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家庭户继续缩小,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在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中,空巢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9.99%,其中单身老人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4.54%,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5.45%,地区间差异悬殊。可见,我国实行2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已明显改变了血缘亲属多世同堂的局面,即使是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甚至父母子女也不像以往那样一般共同生活在一起。由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成为当代中国最普遍的家庭类型,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及空巢家庭的不断增加导致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人们之间固守传统的血缘关系已不再可能。以经济供给、生活照顾、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已经不再是血缘亲属能够提供给尊亲属的生活保障方式,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让这一切都得由当事人自己面对和解决。再加上独生子女婚姻导致的“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大量增加,以血缘亲属为纽带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的情形下,配偶的相互扶养扶助行为进一步被强化,非血缘关系人之间即熟人之间的扶养扶助也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针对此情形,除很少一部分人会选择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安排外,绝大部分人仍然会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来解决面临的问题。

  针对配偶相互扶养扶助行为的进一步被强化,配偶相互继承遗产的优位性及应然性更应得到体现。同时,与被继承人存在不同关系且同时发生扶养事实的人,他们在家庭中代替或帮助血缘亲属扶养扶助赡养老人,保障家庭的正常功能发挥,其作用不可小觑。但如果将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扶养扶助关系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相比,其重要性与作用效果又都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因此,在设置法定继承顺序时,无论是授予他们法定继承权还是酌分遗产请求权,配偶的继承权与继承顺序都应该优位于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