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

  《非洲商法:OHADA与统一化进程》(第二版)序及译后记

  序

  以英文出版一本有关OHADA(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书,意义重大。

  对法律进行统一的设想,最初是由(非洲)法郎区财政部长在瓦加杜古会议上提出来的。在这次会议上,他们表达了这样的认识,即当时所存在的一个不利于吸引投资的情况是,在法律和司法上存在的不确定性。因此,他们在1991年决定任命一个出类拔萃的工作组,以找到该问题的解决之道。

  经过数月的研究,以及和非洲有关部门的交流,工作组基于其所做的深入调查确信,有必要在确立法制国家的框架下,推动商法的统一化。工作组认为,如果该项目付诸实施,可以带来诸多有益后果,特别是考虑到,每一国家甚至在缺乏必需的人才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拥有现代立法,可以从跨境交易、非本地化和竞争中受益,可以获得法律和司法的稳定性。总之,由于商人(economic operators)对本地区恢复信心,可以促进投资的回归和增长,从而使每一国家受益匪浅。

  特别是以公司法和破产程序法律制度为例,更能清楚表明,法语非洲国家在独立后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已导致各国法律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这不利于商业的开展与增长。基于此,进行此种法律的统一化,尤为迫切。

  自1980年代以来,一些非洲国家已实施并实现了立法的现代化,而其他一些非洲国家仍在适用1807年的《拿破仑法典》,以及分别在1867年和1925年制定的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

  无疑,从致力于实现一体化的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状况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除法律之间的差异外,各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内容还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单个国家内也是如此。其他令人关注的情况还有,法官和其他法律官员接受的商法方面的培训少之又少,查找国外资料难乎其难,内陆国家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

  基于上述了解,工作组认为,创立一个机构发布新的法律,设立一个法院适用该法律,开设一个中心对法官进行高水平的培训以及进一步的职业化训练,并且设立一个高效率的管理机构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实属必要。总而言之,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组织。

  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呈送给了4位国家元首、7位总理、大约40名部长、国民大会和经济委员会首长、最高法院院长和其他高级别法官、律师协会和商会会长、国际组织负责人和各国商人。从各方面反应来看,该建议得到肯定的、甚至是热情的欢迎。

  随后,在司法部长会议上,以及在商法专家协助下所组织的研讨会和圆桌会议上,对该建议又进行了讨论。

  OHADA的机构如下:

  ?部长委员会;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

  ?常设秘书处;以及

  ?地区高等司法学校(ERSUMA)。

  实际上,OHADA是进行经济一体化和发展的一个法律工具: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就不可能实现。

  法律的一体化正是OHADA所孜孜以求的。在立法层面和法院判决中,所适用的法律的简单化和统一化,以及它所带来的法律的确定性,被认为是刺激经济发展的因素,因为它们可以鼓励商人在非洲进行投资。

  时至今日,法郎区国家普遍存在的法律和司法上的不确定性,仍然是国内和国外商人所面对的拦路虎。人们希望,法律的统一化和法院判决的统一化,会产生如人所愿的结果。

  尽管OHADA是在(非洲)法语区域酝酿成立的,但非洲国家领导人已很快意识到,应把这种促进经济一体化的无价工具,推广至其他非洲国家使用。几内亚比绍和赤道几内亚迅即成为OHADA的成员,而且现在随着《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NEPAD)的实施,OHADA向英语非洲国家的拓展已势不可挡。

  那些坚信OHADA会取得成功的OHADA的朋友们,已成立了一个名为UNIDA(Association pour l‘un fication du droit en Afrique)的非洲统一法律协会。持有同样信念的任何个人和公司均可受邀加入UNIDA。

  UNIDA自己已确立了这样的目标,即通过自己的活动支持OHADA的工作,特别是在整个非洲大陆和其他地方传播OHADA统一法的知识。

  确实,OHADA是由非洲法语国家的财政机构所酝酿成立的。但自其于1992年在利伯维尔成立以来,OHADA就一直向所有非洲国家开放,没有任何语言上的歧视。

  当下,以英文出版一本有关这一进行法律一体化的重要组织的书籍,显而易见是OHADA生命历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我谨代表UNIDA(非洲法律统一协会),怀着万分热情,对该书鼓掌欢迎。这一法律一体化组织最初是为法语非洲设计的,毫无疑问,它为经济一体化奏响了序曲。

  作为负责起草OHADA首批法律文本的指导委员会的前主席、以及非洲统一法律协会会长,我衷心支持出版本书这一受人欢迎的行动。作为研究工具,和作为传播知识及了解非洲国家元首最近所创立的统一非洲(United Africa)的未来法律即OHADA法律的方式,该书会让人受用无穷。

  柯巴·姆贝耶法官(Judge Kéba Mbaye)?

  非洲法律统一协会会长

  负责OHADA项目实施的指导委员会前主席

  作者

  Boris Martor,巴黎高等法院律师

  Nanette Pilkington,巴黎高等法院律师

  David S。Sellers,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巴黎高等法院律师

  Sébastien Thouvenot,巴黎高等法院律师、法学博士

  他们都是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巴黎分所律师团队成员。他们曾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就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许多非洲国家内的争议解决,特别是OHADA成员国内的争议解决,提供过咨询意见。

  Eversheds是一个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在英国、欧洲、中东和亚洲设有分所。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巴黎分所是在40多年前以Frere Cholmeley为名成立的。该所在商法、以及国际仲裁和国际公法方面的实践享誉法国内外。

  本书是在与下面两位非洲法律专家密切协作情况下完成的:

  Adesegun A。Akin-Olugbade,非洲发展银行首席法律顾问;

  Martha Simo Tumnde博士,出生于Njikam,喀麦隆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喀麦隆布埃阿大学(University of Buea)社会和管理科学学院院长、法律系主任。

  本书作者还要感谢Séverine Hatchuel-Bennbe、Pauline Roullet de La Bouillerie和Sylvaine Walter,他们都是Eversheds律师事务所的成员,感谢他们为本书第二版的付梓所付出的无私帮助。

  译者

  朱伟东,法学博士,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近年来一直从事非洲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的研究。2006年被遴选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2008年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2006年10月20日-11月10日,全程参与、组织了中国商务部和教育部主办、由我校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承办的“非洲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研修班”;2007年11月26-29日应邀参加了在澳门大学举办的“非洲商法统一化及其对中国在非投资带来的好处国际学术会议”(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ommercial Laws in Africa and Its Advantage for Chinese Investment in Africa;2008年4月23-25日应邀到莫桑比克参加了由蒙德勒内大学法学院、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莫桑比克工商贸易部联合举办的“首届地区一体化问题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法律国际会议”(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egional Integration Issues and SADC Law)。

  导论

  非洲人口众多,自然资源丰富,再加上它急需建设现代化的基础实施,因此,非洲大陆被认为是具有巨大投资和发展潜力的大陆。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同样普遍承认,如果没有可以保护私有财产和合同权利的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没有可以确保法律得以正确适用、争议得以有效解决的权威独立的法院系统,就不可能实现投资和发展的持续进行。直至最近,尽管有这些需要,非洲许多国家仍为过时的或不健全的法律制度所束缚,这些法律制度因国而异。这会产生法律的不确定性,相应地会阻碍非洲投资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相当多的非洲国家已日益认识到创立一套现代、统一、易于适用的商法制度所带来的诸多好处。

  特别是在西部和中部非洲,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朝此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正如人们所希望的,本书会说明这一切。自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根据1993年签署的一项条约成立以来,它已创建了一套实体的统一法体系,这些统一法在作为其成员的16个不同国家内适用。

  这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所取得的令人叹为观止的成就。和直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适用的欧盟条例一样,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所通过的立法,在其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但在商法领域,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立法比现有的欧盟条例更为全面。迄今,16个成员国在公司法、仲裁和担保等许多领域的大部分商法已取得统一。例如,希望在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塞纳加尔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现在在这些国家内遵守的是同样的规定。此外,这16个成员国还设立了一个对涉及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立法的任何争议,具有最高管辖权的单独法院,无论该争议在16个成员国中的哪一国产生。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所取得的成就,显然是成员国希望创立现代的、真正的非洲法律制度这样的强烈政治意愿的结果,而且,正如人们所希望的,这一行动也受到金融和商业团体的欢迎。从实际的角度来看,这会推动非洲私营部门的发展,特别是考虑到今后数年所确定的重大需求,这会促进跨越数个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许多公共组织也认识到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予该组织以强有力的支持。这些组织包括联合国发展规划署、非洲发展银行、欧盟、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国际性发展机构,包括法国外交部的国际发展处,该处除了其他支持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行动外,还热心地资助了本书的出版。

  受非洲商法统一组织这一事例的一定程度的激励,在非洲发展银行的支持下,一个非洲法研究所(African Law Insititute)也业已成立。该所的既定目标是,无论非洲国家的法律传统如何,应特别促进非洲国家的法律改革和法律的统一化,并努力创建一个完善的司法体系。

  因此,法律统一化的趋势显然锐不可挡,而且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正处于这一趋势的潮头浪尖。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许多英语国家的人士而言,该组织仍不啻为神秘之物,所发表的有关这一主题的卷帙浩繁的材料,大部分是以法语出现的,英语国家的人士不便阅读这些材料。

  因此,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说英语的人士能够了解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制度。希望本书能够成为了解非洲商法统一组织迄今所通过的统一立法,以及该组织成员国的总体商业环境的基本的实用指南。也希望该书能够成为说英语的投资者和法律执业者、以及学生的有用工具。

  我们的心愿是,通过针对这一广泛的人群,该书会使说英语人士熟悉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法律制度,使他们更多认识到该组织所带来的好处,并因此,该书能够在推动对非投资、以及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长期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些微贡献。

  本书目录

  序I

  作者III

  译者III

  导论1

  第一章何为“OHADA”?3

  第二章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机构6

  第一节部长委员会6

  第二节常设秘书处7

  第三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8

  第四节地区高等司法学校11

  第五节修改《非洲商法统一条约》的前景12

  第三章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统一法概述14

  第一节《非洲商法统一条约》所确立的原则15

  第二节统一法的批准程序17

  第三节统一法规定的法律价值和适用上的限制18

  第四节将予制定的统一法19

  第四章一般商法23

  第一节商人身份23

  第二节商事和动产信用登记25

  第三节商业租赁27

  第四节商业营业资产30

  第五节商业中介35

  第六节商业销售合同39

  第五章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44

  第一节一般规定45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54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77

  第四节无限责任公司82

  第五节其他商业结构86

  第六节公司重组和转型88

  第七节证券的公开发行95

  第六章会计法101

  第一节《会计法统一法》的适用范围101

  第二节一般会计原则101

  第三节《会计法统一法》所确立的新义务102

  第四节与其他现有会计体系的联系104

  第七章清偿债务的集体程序(破产程序)105

  第一节预防性解决程序105

  第二节司法重整程序110

  第三节司法清算程序119

  第四节管理人员的责任122

  第五节跨国集体程序125

  第六节在其他成员国内进行的集体程序的效力125

  第八章担保127

  第一节实物担保127

  第二节个人担保142

  第三节款项的分配及担保的序位150

  第九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52

  第一节一般规定152

  第二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155

  第三节争议解决163

  第十章债务追偿简易程序和执行措施165

  第一节债务追偿简易程序165

  第二节执行措施167

  第十一章仲裁法183

  第一节根据《仲裁统一法》进行的仲裁184

  第二节在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内进行的仲裁191

  第十二章非洲商法统一组织以外的法律组织201

  第一节地区性经济组织201

  第二节专业化组织209

  附录A212

  在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内进行投资前要考虑的基本因素212

  附录B215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的投资法215

  附录C216

  地区性组织的地图和图表216

  附录D219

  商事和动产信用登记表格219

  附录E227

  有用的地址和网址227

  参考文献230

  译后记240

  译后记

  非洲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数量最多的大陆,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双方经济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边贸易一直呈跳跃式发展。1950年中非双边贸易额仅为120万美元,2007年却已超过7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继美国、法国后非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与此同时,中国对非投资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1月至9月,中国在非直接投资额为6.5亿美元,年增长率203%,中国已成为非洲投资中的主要力量。

  在双边贸易和投资发展中,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投资者和商人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就可增强他们在该国进行投资和贸易的信心,并且在发生投资、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国内没有专门的非洲法律研究机构,我国的一些企业和商人对非洲法律制度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到非洲进行投资和贸易的忧虑。为改变这一状况,服务于中非投资贸易发展的良好局面,湘潭大学法学院的洪永红教授在1998年就倡议成立了非洲法研究所。为适应中非形势的发展,该所在2005年拓展为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并成为湘潭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该中心是中国目前唯一的非洲法研究机构。

  自成立以来,该中心在研究、宣传、推广非洲法律,促进中非法律交流和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该中心研究人员已出版、发表了大量的非洲法著作和论文,还经常受邀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扩大与国内外学者在非洲法研究方面的交流。尤为重要的是,2006年10月20日-11月10日,该中心承办了中国商务部和教育部主办的“非洲国家法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研修班”,来自非洲6国的15名学者和官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为期20天的会议中,中非法律学者就所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作为该中心的研究人员,我一直比较关注非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一些非洲国家和地区性组织为了改善当地的投资和贸易的法律环境,吸引外来投资,不断更新其过时的法律制度。其中,成就较为显著的当数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成员国设立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目的非常明确,它们希望通过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制定并实施简便、现代、适应性强的商法制度,改善成员国落后的法律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法律环境,促进本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对于希望到非洲投资、经商的中国企业或商人而言,了解该组织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可以使他们在非洲的投资或贸易范围不再仅局限于某一非洲国家内,而可扩大至该组织的整个地区。

  基于此,数年前我就打算把该组织的法律制度介绍到国内,但由于琐事缠身,竟一直未付诸实施,直到后来我接触到Boris Martor、Nanette Pilkington、David S。Sellers、Sébastien Thouvenot三人合著的Business Law in Africa:OHADAand the Harmonization Process这本书。该书对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法律制度有比较详尽全面的介绍,当时我就想把该书译成中文,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中国人了解非洲这一重要的组织及其法律制度。所以,我就马上与该书作者之一Boris Martor先生取得联系,没想到他很爽快就答应了我的要求,不但同意我翻译该书,还热心联系该书的原出版公司即英国GMB出版公司(GMB Publishing Ltd),并获得该公司的授权。感谢他的热心帮助,否则该书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翻译出版。

  本书的出版还得益于GMB出版公司首席执行官Peter Chadwick先生付出的大量努力。Peter Chadwick先生不但授权我翻译该书,还积极联系中国国内出版社,商讨本书的出版事宜。为尽快将该书出版,Peter Chadwick先生最后决定仍由他们出版公司出版该译本。我还要感谢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澳门非洲商法统一组织俱乐部主席Salvatore Mancuso博士,Eversheds律师事务所的Andrew Halper博士,尼日尔驻埃及大使、非洲统一法律协会成员Mouloul Alhousseini博士,以及其他为本书出版提供了直接或间接帮助的各位人士。还要感谢非洲统一法律协会(UNIDA)、Eversheds律师事务所为该书的出版所提供的资助。

  在长期的非洲法研究过程中,下列人士给予我大量的帮助:剑桥大学法学院的Christopher Forsyth教授、南非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Andrew Thomashausen教授及该所的Christian Schulze教授、博茨瓦纳大学法学院的John Kiggundu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与外国法研究所的Reinhard Zimmermann教授、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的Gordon Woodman教授、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的John Dugard教授等,对他们我永远心存感激。我还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导师肖永平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导师洪永红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西亚非洲》编辑部的徐拓老师、李智彪老师、詹世明老师、以及湘潭大学法学院的各位领导和老师等,感谢他们给予我的鼓励和扶持。

  翻译初稿完成后,我的几位硕士研究生对翻译初稿进行了校对,他们是陈秀之、徐晟、颜苗丽、周婷。此外,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的贺鉴博士提供了该书附录D中的7份商事和动产信用登记表格的中文译稿。特此致谢。

  非洲商法统一组织的各项统一法是以法语通过的,在翻译过程中,我尽量参照统一法的原文进行翻译,同时还参阅了大量相关材料,力求使译文符合原意。但由于译者水平有限,书中谬误一定在所难免,恳望读者诸君不吝指正。

  最后,我要一如既往的感谢家人给予我的一贯理解与支持,特别感谢爱子子佑所带来的欢声与笑语,使翻译过程不再枯燥无味,而是充满了生活的乐趣。

  本书翻译工作完成之际,我也即将远赴英伦,到剑桥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将上下而求索”。

  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