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释义】
失踪人在失踪前或在失踪期间均可能产生各种债务,如欠缴税费、管理其财产必须支出的费用等。这些债务并不因为失踪而消除或者推迟履行期间。因此,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其债务仍然得依法清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