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之比较

  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我国法定继承顺序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继承的顺序较少,只有两个顺序位,没有第三或以上顺序位的继承人,导致在同一顺序位的继承人数多。相对来说,同一顺序位的继承人较多,不利于将遗产集中分配给少数继承人,遗产的生产要素性的功能发挥得不充分。同样的财产,被较多人分配以后,由于每人所得价值相对减小,用于投资再生产的可能性减弱,故遗产的资产性减弱。对于社会生产力来说,继承人数越少,遗产分配越集中,遗产继承人在保证了其生活质量的前提下,更可能将财产投入到生产中,更容易发挥财产的生产要素性功能。

  二是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除此以外,其它的卑亲属、尊亲属、旁系血亲等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没有继承权。继承范围较窄,更容易出现继承人不存在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而依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如无继承人遗产将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此时个人合法的财产将失去其私人的性质,而回归到了“公”的属性,意味着一个抽象的主体成为了遗产的所有权人。遗产已经脱离了被继承人的家族范围,被继承人一生辛辛苦苦劳动所得最终没能给其后人或前人带来任何利益。虽然继承法规定,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此时遗产的继承人将延续到除被继承人子女以外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但这种情况仅是我国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并不能包括所有的卑亲属,而且也没有涉及到其它旁系血亲和尊亲属。

  同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还有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父母被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是我国尊重老人的传统儒家思想在现实社会的反映,也是其它域外法定继承制度较少见的。

  几个典型的域外法中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1、日本民法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直系尊亲属;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其子女可代位继承。配偶恒为继承人,可以和任何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

  2、法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第三顺序继承人为除父母以外的直系尊亲属。无上述继承人时,由父母两系中亲等最近的亲属各得遗产的半数。直系血亲继承遗产没有代位的限制,旁系血亲继承基本上以十二亲等为限。根据法国民法典765条—767条规定,配偶仅在死者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时,才能够继承遗产全部。其他情况则只享有一定份额用益权。

  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第一顺序是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如果没有第四顺序继承人,则由父母双方的其他亲属继承。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4、在台湾,法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原则上不受亲等限制,但亲等近者优先;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不居于任何继承顺序,而有权与上述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参加继承,无上述任何顺序的继承人时,则由配偶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域外法律的法定继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父母的继承人顺序在直系卑血亲之后。二是配偶不在某一固定的继承顺序内,其可以和所有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三是代位继承均不限于死者的直系血亲属。四是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皆在三个以上,都比我国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