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外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
摘要: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不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相同。本文主要关于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中外比较分析。
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不同,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相同。
外国规定
大陆法系诸国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宽,现行《法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旁系亲属,包括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和死者的生存配偶,均享有继承权。如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亦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有继承权。
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直系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直到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英美法系各国,如英国继承法分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两种制度。不动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直系卑亲属;动产的继承人包括直系卑亲属、配偶、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美国的继承制与英国大致相同,但其各州的具体规定各有小异。
1964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还规定,除上述亲属外,被死者生前扶养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的人,也是法定继承人。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互助性质。
中国规定
1、配偶。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间的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须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人。
与被继承人原存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为配偶;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为配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入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
但以非法的手段或者程序取得结婚证明,其婚姻无效的,不为配偶,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若在继承开始时其婚姻关系未解除,则均为配偶。
2、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其随父姓或母姓,也不论其是否已经结婚,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均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2)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如前所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也是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并且不论其是否被生父认领也都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3)养子女。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为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即使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养子女的继承权是以与养父母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以祖孙相称即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是,被领养或被寄养的子女与领养人或寄养人间未成立合法收养关系的,不属于领养人或寄养人的养子女,无权继承领养人或寄养人的遗产;原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于继承开始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相互间并无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得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被收养人为成年人并独立生活的,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须双右取得一致的书面同意才能恢复。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但并非因收养形成的,而是因其父或母的再婚形成的,所以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解除,继子女与养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地位不同。
依《继承法》规定,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子女不论其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均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也互有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间有着最密切的关系,互为继承人。继承法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作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拟制血亲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关系是因收养成立的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养兄弟姐妹互为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也不影响其继承其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除父母外的最近的尊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